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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企業裝置設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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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化學品企業裝置設施拆除的基本要求、拆除準備、清理置換、拆除施工和應急管?理要求。

安全管理規范

ICS  13.100

C 65

備案號: 62699-2019

北    京    市

DB11

地    方    標    準

DB11/T 1655—2019

危險化學品企業裝置設施拆除

安全管理規范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instal lations removal for hazardous

chemical enterpr ises

2019 -09 -26 發布

2020 – 04 – 01 實施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 布

DB11/T 1655—2019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北京市應急管理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實施。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化學工業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付林、朱家法、方文林、馬玉國、 王琛。

DB11/T 1655—2019

危險化學品企業裝置設施拆除安全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化學品企業裝置設施拆除的基本要求、拆除準備、清理置換、拆除施工和應急管 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裝置設施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適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規程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T 29639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 30077  危險化學品應急求援物資配備要求

GB 30871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GB 50194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

GB 50798  石油化工大型設備吊裝工程規范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3  基本要求

3.1  危險化學品企業 (以下簡稱“企業”) 應負責裝置設施及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安全,并負責拆 除過程的安全管理。 擬拆除的裝置設施依法發生產權轉移的, 受讓方承擔企業的相應責任。

3.2  應成立企業裝置設施拆除工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的組織協調和應急處置工作。應明確負責拆 除過程的安全管理部門或人員。

3.3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施工方進行裝置設施拆除。

3.4  企業及施工方應針對拆除過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3.5  企業施工前應與施工方簽署施工合同及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施工方應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 主要內容見附錄 A。

3.6  從事安全管理的人員應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針對性培訓并考核合格。

3.7  作業人員應經過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進入作業現場人員應按GB/T 11651 的規定, 穿戴與作業環境相符的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

3.8  爆破拆除作業的分級和爆破器材的購買、運輸、儲存及爆破作業應符合 GB 6722 的規定。

3.9  裝置設施拆除過程中,企業宜聘請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和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全程 負責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

4  拆除準備

DB11/T 1655—2019

4.1  拆除裝置設施前,企業應對作業過程進行危險識別、風險評估。識別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 業過程:

a)  抽凈;

b)  排空;

c)  吹掃;

d)  置換;

e)  清洗、清理及拆除特殊作業 (動火作業、 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 高處作業、 吊裝作業、 臨時用電作業、 動土作業、 斷路作業) ;

f)  使用瓶裝氣體;

g)  使用大型機械拆除;

h)  裝卸及運輸作業。

4.2  企業應根據識別出的事故風險種類,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和處置方案,處置方案的主要內容見附錄 B。

4.3  企業應將處置方案向施工方進行技術交底,明確拆除內容、步驟、方法、 質量標準、人員分工、 注意事項、分系統或設備的可燃氣體分析結果、其他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組織 施工方拆除人員到作業現場,熟悉作業環境,核實安全措施可靠性。

5  清理置換

5.1  清理置換拆除過程中,企業應做好設備、設施及環境的監測工作,確保作業條件安全。

5.2  企業在清理置換過程要對設備管線內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進行抽凈、排空、吹掃、置換、 通風; 積附在設備或管道壁上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質殘渣,可采用蒸煮、洗滌、機械及人工等方式進 行清理。

5.3  裝置及設施拆除前,設備或管線內部殘留可燃氣濃度應滿足 GB 30871 中動火作業檢測要求, 有毒 氣體檢測濃度應符合 GBZ 2.1 的要求。

5.4  用惰性氣體吹掃或置換過的設備和管道,需要人工作業時,應采用自然或強制通風的方式將惰性 氣體置換。 檢測氧含量宜為 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 23.5%,同時應符合 GB 30871 中進入受 限空間作業檢測的其他要求。

5.5  采用化學清洗時,企業應注意采取措施防止可能產生的硫化氫等有毒氣體危害人體及污染環境。

5.6  排空置換時,企業應通知周圍施工方禁止用火作業,設置警戒線及標志,必要時人員需撤離現場。

5.7  清洗、清理作業前及作業過程中,企業應封蓋清洗、清理作業對象及周圍下水井和地漏,禁止易 燃、易爆介質排入工業下水系統;清洗、清理工作完成后,再次對地面、明溝、地池內的揮發性污染物 進行清理, 封蓋裝置及其周圍的下水井和地漏,防止工業下水系統殘留易燃易爆氣體。

5.8  未經倒空置換的裝置,企業不應將消防水、可燃氣體報警儀等消防安全設施停止運行; 應按照定 置管理進行配置消防器材。

5.9  清理置換合格的設備設施、管道應進行有效隔離。

5.10  企業在裝置清理置換過程中應做好各種物料的回收工作,禁忌物應分開存放,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5.11  企業應加強清理置換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 達到下列要求:

a)  無關人員和車輛不應隨意進入作業現場,清理置換拆除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時,應立即停止各 種作業, 待隱患排除后方可繼續作業;

b)  企業應建立清理置換的相關臺賬和記錄,詳細記錄實際清理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的品種、數 量,并對清理過程及檢測結果做好記錄。

6  拆除施工

DB11/T 1655—2019

6.1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方應編制拆除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對拆除工程過程進行危險識別,并制 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應急措施。施工方案實施前應經企業方、施工方及監理方安全、設備、工藝等 專業部門確認會簽。對危險性較大的拆除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按相關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6.2  應編制臨時用電方案,建立臨時用電管理制度與安全用電操作規程,按批準的方案進行實施, 進 行安全用電培訓,并應符合 GB 50194 的規定。

6.3  施工方應明確拆除工程安全負責人,并安排專人負責整個拆除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還應按 照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各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6.4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方應進行現場勘查,調查了解地上、地下裝置設施和毗鄰裝置設施等分布 情況;應對擬拆除物的實際狀況、周邊環境、防護措施、人員清場、施工機具及人員培訓教育情況等進 行檢查。

6.5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方應保證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和防護用具合格。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 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應符合安全作業要求,手持式、移動式電氣工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腳手架、安全網,應由專業人員按專項施工方案搭設, 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安全防護設施驗收時, 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應有驗收記錄。

6.6  施工方應在企業對擬拆除的裝置設施清理置換處理完成,分析合格后進行拆除作業。

6.7  動火作業、 受限空間作業、 盲板抽堵作業、 高處作業、 吊裝作業、 臨時用電作業、 動土作業、 斷 路作業等特殊作業執行作業票證管理, 作業要有專人監護。

6.8  當進入受限空間拆除作業時,施工方應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 保持空氣流通。經檢測合格后 再進行作業,不應采用氧氣通風換氣。

6.9  拆除工程施工的區域,施工方應設置硬質封閉圍擋及安全警示標志,無關人員及車輛不應進入施 工區域。

6.10  當擬拆除物與毗鄰裝置設施及道路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要求時,施工方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 施。

6.11  進行人工拆除作業時,水平構件上嚴禁人員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作業人員應在穩定的結構或腳 手架上操作。

6.12  當拆除設備設施的欄桿、樓梯、平臺等構件時,應與設備設施整體拆除進度相配合,不應先行拆 除。

6.13  拆除設備設施梁或懸挑構件時,施工方應架設臨時支架及作業平臺等設施,禁止梁或懸挑構件直 接墜落。

6.14  拆除裝置設施使用的機械設備, 前端工作裝置的作業高度應留有必要的安全空間,不應超載作業 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供機械設備停放、作業的場地應具有足夠的承載力。

6.15  吊裝重物質量大于或等于 40t 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吊裝物體質量不足 40t,但形狀復 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 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 方案應經審批。

6.16  吊裝作業應按照 GB 50798 的要求執行。

6.17  當機械作業需人工配合時,人員與機械不應在同一作業面上同時作業。對局部拆除影響結構安全 的, 施工方應先加固后再拆除。

6.18  拆除地下物時,施工方應采取保證基坑邊坡及周邊裝置設施安全與穩定的措施。

6.19  當采用爆破拆除時,爆破震動、空氣沖擊波、個別飛散物等有害效應的安全允許標準應符合 GB

6722 的規定。

6.20  當遇雷雨、大雪、大霧或六級及以上大風等影響施工安全的惡劣天氣時,不應露天拆除作業。

6.21  當日拆除施工結束后或暫停施工時,機械設備應停放在安全位置,并應采取固定措施。

6.22  施工方要對各種構件及物資及時清理、 分類存放,并使其處于安全穩定狀態。

6.23  施工現場不應焚燒各類廢棄物,應按有關規定處置。

作者: ka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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